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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是什么

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是什么

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适用法规的问题。具体来说:

1. 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。

2. 如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,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,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,应适用新的规定。

3.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,该行政处罚无效。

4.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,行政处罚同样无效。

这一条款还强调了在调查或检查过程中,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。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,并协助调查或检查,不得阻挠。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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